關於印發《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
2015/5/25 0 170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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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印發《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
財建[2015]87號
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ting)(局),新疆生產建設(she)兵團財務局:

    為(wei)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,優化能源結構,保障能源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(hui)關於深化財稅(shui)體製改(gai)革的具(ju)體要求(qiu),我部製定了《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》。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
    附件: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

財政部

2015年4月2日

附件:

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

    第一條 為(wei)規範和加(jia)強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,提高資金(jin)使用效(xiao)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製定本辦法。

    第二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,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(pai),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(jin)。

    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實行專款專用,專項管理。

    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由(you)財政部會(hui)同有關部門管理。

    第五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如下:

    (一)會(hui)同相關部門製訂(ding)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製度以及相關配(pei)套(tao)文件;

    (二)負責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預算編製和下達;

    (三)監督(du)檢查資金(jin)使用情況,組織開展績效(xiao)評價。

    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:

    (一)按(an)照有關法律規定,製訂(ding)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行業工作方案;

    (二)會(hui)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(shi)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工作;

    (三)負責監督(du)檢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執行及完成情況。

    第七條 地方財政和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:

    (一)落實地方扶(fu)持政策措(cuo)施(shi)及應(ying)承擔(dan)的專項資金(jin),製定具(ju)體操作規程;

    (二)組織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申報,核實並(bing)提供(gong)相關材料(liao);

    (三)按(an)規定管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,對相關工作實施(shi)、任務完成以及資金(jin)使用情況進行監督(du)檢查。

    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重點支持範圍(wei):

    (一)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範推廣和產業化示範;

    (二)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規模(mo)化開發利用及能力(li)建設(she);

    (三)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設(she);

    (四)可再生能源、新能源等綜(zong)合應(ying)用示範;

    (五)其他經(jing)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。

    第九條 由(you)財政部會(hui)同有關部門組織地方和中央部門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,具(ju)體辦法另行製定。

    第十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根據項目任務、特點等情況采(cai)用獎(jiang)勵、補助、貼息(xi)等方式支持並(bing)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。

    第十一條 資金(jin)分配(pei)結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工作性(xing)質(zhi)、目標、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(zong)合利用水平等因素(su),主要采(cai)用競(jing)爭(zheng)性(xing)分配(pei)、因素(su)法分配(pei)和據實結算等方式。對據實結算項目,主要采(cai)用先(xian)預撥(bo)、後清算的資金(jin)撥(bo)付方式。

    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(shi)過程中,因實施(shi)環境(jing)和條件發生重大(da)變化需要調整時,應(ying)按(an)規定程序(xu)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,經(jing)批準後執行。

    第十三條 資金(jin)支付應(ying)按(an)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有關規定執行。涉及政府采(cai)購的,應(ying)按(an)照政府采(cai)購有關法律製度規定執行。

    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(hui)同有關部門按(an)照職責分工,將(jiang)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安排(pai)使用及其項目實施(shi)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。

    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(hui)同有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使用情況進行監督(du)檢查和績效(xiao)考評。

    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(wei)或個人不得截留、挪(nuo)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。對違反規定,騙取、截留、挪(nuo)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的,依照《財政違法行為(wei)處罰(fa)處分條例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(yi)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
    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(you)財政部商有關部門按(an)職責分工負責解釋。

    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(bu)之日起(qi)施(shi)行。《財政部關於印發<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06〕237號)、《財政部關於印發<生物(wu)能源和生物(wu)化工非(fei)糧引(yin)導獎(jiang)勵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07〕282號)、《財政部關於印發<生物(wu)能源和生物(wu)化工原料(liao)基(ji)地補助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07〕435號)、《財政部關於印發<生物(wu)燃(ran)料(liao)乙醇彈(dan)性(xing)補貼財政財務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07〕724號)、《財政部關於印發<秸(jie)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(jin)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08〕735號)、《財政部關於印發<太(tai)陽能光電建築(zhu)應(ying)用財政補助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09〕129號)、《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實施(shi)金(jin)太(tai)陽示範工程的通知》(財建〔2009〕397號)、《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農業部關於印發<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(she)補助資金(jin)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1〕113號)同時廢止。

來源_財政部網站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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